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威文商初字第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孙静与董盼盼、陈任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静,董盼盼,陈任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威文商初字第249号原告孙静。委托代理人吴学典,文登城里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董盼盼。被告陈任,系被告董盼盼之妻。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吕新光,山东沛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静诉被告董盼盼、陈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波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静的委托代理人吴学典,被告董盼盼、陈任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吕新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静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23日,被告董盼盼向原告借款41000元,并约定当年7月份前还清。后原告着急用钱,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还。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41000元。被告董盼盼、陈任辩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董盼盼与原告孙静原存在不正当关系,原告趁被告酒醉状态胁迫其出具41000元的欠条,但原告并没有支付任何款项。后被告多次索要欠条,原告声称早已经撕毁,被告陈任对此事不知情,不应当承担责任,请求依法驳回原告对二被告的诉讼请求。原告提交借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借款41000元。法庭主持了质证。被告董盼盼、陈任认为:对原告提交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对待证事实有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会议纪要及司法解释,民间借贷是实践性合同,民间借贷是以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达成货币借用的合意,并以出借人实际给付借款为生效条件。本案中,原告并未实际给付借款标的物,可以认定借款合同尚未生效,也就是被告董盼盼不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结合本案,原告应当在提供借据的同时,还应当提供其他相关证据包括支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原告孙静与被告董盼盼原存在不正当关系,被告董盼盼是商船船员,不需要借款。2013年孙静26岁,也不可能一次性支付41000元,被告认为原告应当提供支付凭证等予以佐证,否则,不能认定该借贷关系成立。经审查,原告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应当确认。庭审中,二被告对其主张未提交证据证明。经审理查明,原告陈静与被告董盼盼系朋友关系,2013年3月23日,被告董盼盼因偿还朋友借款出具欠条向原告借款41000元。借条内容为:“董盼盼欠孙静肆万壹仟元整41000.00于2013年7月份前还清董盼盼2013年6月23日“。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二被告至今未还。本院认为,被告董盼盼出具欠条向原告借款41000元事实清楚。该笔以被告董盼盼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是被告董盼盼与陈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二被告应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二被告抗辩被告董盼盼与原告孙静之间存在不正当关系,被告董盼盼是在醉酒状态下,受原告胁迫出具的欠条,原告未支付任何款项,但二被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二被告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现原告持欠条向二被告主张权利,有理有据,被告理应按约定的时间偿还原告借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盼盼、陈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偿还原告孙静借款41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3元,保全费44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 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邵振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