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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一初字第0078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0

案件名称

原告李果诉被告高湘福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果,高湘福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一初字第00784号原告:李果,男,1967年3月3日生,汉族,四川省旺苍县人,经常居住地盘锦市双台子区。委托代理人:石菊文(原告妻子),女,1972年1月21日生,汉族,盘锦市人,小吃店业主,住盘锦市双台子。被告:高湘福,男,经常居住地盘锦市兴隆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果诉被告高湘福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00元,减半收取131.5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吕 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荀瑶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