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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5民初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12-10

案件名称

余宏伟与万光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宏伟,万光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525民初421号原告:余宏伟,男,1955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万光怀,男,1964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宏伟诉被告万光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宏伟于2016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万光怀挂靠于安徽霍山经纬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皖N×××××号汽车一辆,并用原告余宏伟车牌号皖N×××××号汽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余宏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万光怀挂靠于安徽霍山经纬运输有限公司车牌号为皖N×××××号汽车一辆,查封限额为38000元。二、对原告余宏伟提供担保的车牌号皖N×××××号汽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柯东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