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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8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郅SS危险驾驶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二中刑终字第835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郅SS。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郅SS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5年7月8日作出(2015)虹刑初字第70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郅SS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许秀兰到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郅SS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根据赵佳伟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案发经过》、《工作情况》及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等证据认定:2013年10月25日凌晨,被告人郅SS酒后驾驶牌号为沪D3XX**的小轿车途经本市逸仙路高架场中路下匝道口时,被设卡盘查的虹口交警支队民警当场查获,后被带至医院抽取血样。案发后,经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送检郅SS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21mg/ml。2015年1月5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被告人郅SS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郅SS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根据郅SS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郅SS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上诉人郅SS提出,原审量刑过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认为,原判决认定郅SS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均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上诉人郅SS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与原判决相同。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郅SS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原判根据上诉人的犯罪事实、性质、认罪态度等,已对上诉人从轻处罚,定罪量刑均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意见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董玮审 判 员  袁婷代理审判员  韩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姝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