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三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三初字第422号原告周某某,男,藏族,村民。被告段某某,女,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以“需和女儿培养感情”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晓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积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