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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三初字第4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段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三初字第422号原告周某某,男,藏族,村民。被告段某某,女,汉族,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以“需和女儿培养感情”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晓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积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