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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三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8-04-27

案件名称

毛军三与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张岭村村民委员会、洛阳亚鸿实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军三,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张岭村村民委员会,洛阳亚鸿实业有限公司,毛军三,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张岭村村民委员会,洛阳亚鸿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三初字第451号原告毛军三,男,1963年2月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红军,洛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一般代理。被告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张岭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彦彬,村主任。委托代理人孙瑞芳,村委会委员。特别授权。被告洛阳亚鸿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趁心,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涛,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军三诉被告洛阳市西工区红山乡张岭村村民委员会、洛阳亚鸿实业有限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因时间跨度长、案情复杂且有关部门已成立专案组进行调查,本案需等待调查结果才能继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杨惠丽审 判 员 吕宏海代审判员 吴可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