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阳执字第1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姚连光与刘飞、张桂香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连光,刘飞,张桂香,郭学哲,穆学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阳执字第1229号申请执行人:姚连光,阳谷县粮油二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刘飞,聊城康佳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桂香,居民。被执行人:郭学哲,阳谷烟草公司职员。被执行人:穆学军,阳谷县农商银行职员。申请执行人姚连光与被执行人刘飞、张桂香、郭学哲、穆学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民初字第56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7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在银行有存款、工资可供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刘飞、张桂香、郭学哲、穆学军在银行的存款260000元或查封其相同价值的财产。审 判 长 孙培民审 判 员 刘玉胜人民陪审员 陈风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