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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二法民五初字第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蒋晓军与中山市穗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晓军,中山市穗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二法民五初字第879号原告:蒋晓军,男,1984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邻水县。委托代理人:苏艳枝、林燕枝,中山市古镇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中山市穗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陈珠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淑兰、何志达,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晓军诉被告中山市穗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晓军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晓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晓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蒋晓军负担。审判员  李惠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吴美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