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二初字第4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朱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二初字第403号原告孙某某,女,汉族。被告朱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诉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某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潘 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志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