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民初字第014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黄顺明与杨开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1499号原告黄顺明,男,198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奉节县。被告杨开林,男,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黄顺明与被告杨开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温春来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杨凡、人民陪审员郭尾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15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顺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开林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逾期仍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顺明诉称:被告杨开林于2013年10月13日欠原告黄顺明务工工资15000.00元。被告杨开���承诺2013年年底付清,但到期后,被告杨开林以各种理由故意拖欠,拒不归还。现起诉要求被告杨开林归还原告黄顺明欠款15000.00元,利息按银行贷款最高利率计算。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杨开林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告黄顺明于2013年组织工人在河北承德市丰宁县为被告杨开林务工。2013年10月13日,被告杨开林向原告黄顺明出具欠条,其记载“今欠到黄顺明现金15000.00元”被告杨开林在欠条上签字确认。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身份证明及欠条,当庭证人黄少富、李世奎证言在案佐证,足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原告黄顺明为被告杨开林提供劳务所形成的债权,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杨开林通过欠条的形式对其债务进行了确认,其应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黄顺明起诉要求被告��付欠款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黄顺明要求支付利息,因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且对利息无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开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黄顺明欠款1500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0元,公告费400.00元,由被告杨开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 判 长 温春来代理审判员 杨 凡人民陪审员 郭 尾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明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