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执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郭靖华、王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靖华,王峰,赵森,马春楣,商丘市渭河源商贸有限公司,郭靖华,王峰,赵森,马春楣,商丘市渭河源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商执字第12-4号申请执行人郭靖华,女,1980年11月28日出生,住商丘市。被执行人王峰,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住商丘市。被执行人赵森,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执行人马春楣,女,1969年12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商丘市渭河源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凤芸,女,1965年2月4日出生,住永城市西城区。本院2015年1月5日立案执行的郭靖华申请执行商丘市梁园区公证处(2014)商梁证执字第28号执行证书一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郭靖华以查封的房产暂不宜执行变现为由,向本院提交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书面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商执字第1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红军审判员 段 旭审判员 黄茂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姚丽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