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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57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柳州市云鹿锅炉能源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与广西柳锅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573-1号申请执行人柳州市云鹿锅炉能源设备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国庆,广西鱼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西柳锅物资供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德新,该公司董事长。柳州市云鹿锅炉能源设备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西柳锅物资供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鱼民二初字第32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广西柳锅物资供销有限公司在本院另案有执行回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广西柳锅物资供销有限公司在本院(2015)鱼执字第870号案件的执行款人民币57484.0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严敬军审判员  龚 明审判员  谭丽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冯旭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