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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一初字第2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帅与平度市半岛物流园、张有顺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帅,平度市半岛物流园,张有顺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一初字第2197号原告张帅。被告平度市半岛物流园,住址平度市汽车站南。被告张有顺。原告张帅与被告平度市半岛物流园、被告张有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帅诉称,2015年1月份,被告张有顺承包了被告平度市半岛物流园车库,原告在被告处从事砌砖及木工支模板、钢筋绑扎工作。截止到2015年4月,被告共欠原告人工费97601.69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欠款,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拖欠拒付至今,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请求依法判令:1、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人工费97601.69元;2、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经查不存在平度市半岛物流园。本院认为,原告起诉主体有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帅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倪 明代理审判员  官晓云人民陪审员  李世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金 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