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甬余执民字第38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宁波维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赛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宁波维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浙江赛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欣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陈维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甬余执民字第3847-1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代表人:朱明伟。被执行人:宁波维远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杰淦。被执行人:浙江赛日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维君。被执行人:宁波欣湾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维君。被执行人:陈维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甬余商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以(2014)甬余立预字第29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维君所有的位于慈溪市宗汉街道康鑫梵石花园37幢204室的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维君所有的位于慈溪市宗汉街道康鑫梵石花园37幢204室的房地产[房产证号:慈房权证2011字第××号,土地证号:慈国用(2&tim**;×1)第183165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溶溶审 判 员 汪惠萍代理审判员 尚 洁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徐虹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