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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民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毛文忠与王建成、费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文忠,王建成,费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650号原告毛文忠,住黑龙江省宁安市。被告王建成,住德惠市。被告费晶,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曲宏音,北京洪范广住(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文忠与王建成、费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文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8元,返还原告674元,由原告负担674元。邮寄送达费7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淑波审 判 员  李 东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魏丹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