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65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毛文忠与王建成、费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文忠,王建成,费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民初字第650号原告毛文忠,住黑龙江省宁安市。被告王建成,住德惠市。被告费晶,住长春市。委托代理人曲宏音,北京洪范广住(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文忠与王建成、费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文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48元,返还原告674元,由原告负担674元。邮寄送达费72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淑波审 判 员 李 东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魏丹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