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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法民初字第04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何方友与重庆神赞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方友,重庆神赞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法民初字第04720号原告何方友,男,197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务农,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蒋建华,重庆智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神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草街街道办事处大庙村1社,组织机构代码06053879-3。法定代表人何国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杨陵,重庆中联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方友与被告重庆神赞建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方友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何方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方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何方友负担。审判员  尹晓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蕊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