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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太商初字第0021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与苏州奥林五金有限公司、苏州晨新轮胎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苏州奥林五金有限公司,苏州晨新轮胎有限公司,温州奥林五金有限公司,郑益华,戴玉梅,郑定岳,戴婷婷,郑华弟,尤秀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太商初字第00216号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负责人何飚,该行行长。被告苏州奥林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益华。被告苏州晨新轮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仁友。被告温州奥林五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益华。被告郑益华。被告戴玉梅。被告郑定岳。被告戴婷婷。被告郑华弟。被告尤秀平。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了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诉被告苏州奥林五金有限公司、苏州晨新轮胎有限公司、温州奥林五金有限公司、郑益华、戴玉梅、郑定岳、戴婷婷、郑华弟、尤秀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144元,减半收取2057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2557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徐 冰人民陪审员  唐松涛人民陪审员  范培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云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