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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淇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冯宾与刘本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宾,刘本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冯宾,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本发,又名刘本安,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申请人冯宾申请执行刘本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本安已按照(2015)淇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孔松涛执行员 张效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