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淇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冯宾与刘本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宾,刘本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淇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冯宾,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刘本发,又名刘本安,男,1967年10月10日出生。申请人冯宾申请执行刘本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刘本安已按照(2015)淇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淇民初字第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孔松涛执行员 张效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