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肖宇与童也,黄树才,王永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按撤诉处理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宇,童也,黄树才,王永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南法西民初字第444号原告肖宇,户籍地:湖北省天门市。委托代理人孙华平,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芳,广东执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童也,户籍地:湖南省新邵县。委托代理人李清,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福新,广东瑞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树才,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被告王永超,户籍地:河南省西平县。委托代理人吴超华,广东今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广浩,广东今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负责人陈思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负责人尤程明,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肖宇诉被告童也、被告黄树才、被告王永超、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肖宇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本案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3228元,由原告肖宇负担。审判员 王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