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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二初字第1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与陈松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陈松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二初字第1037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分行,住所地广西南宁市。代表人:王学武,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少波,广西佳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大华,广西佳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松。案由:信用卡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立案时间:2015年6月4日待裁事项:原、被告庭下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8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星人民陪审员 何 贞人民陪审员 卢采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蒋璐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