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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8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周伟犯强迫卖淫罪、抢劫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893号罪犯周伟,,现于重庆市永川监狱服刑。原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7日作出(2010)铜法刑初字第1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伟犯强迫卖淫罪、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被告人周伟不服,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渝一中法刑终字第20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机关执行。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8日作出(2013)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100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刑执字第0322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2020年6月22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永川监狱于2015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称,罪犯周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罪犯周伟在服刑期间获2次记功、1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周伟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