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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01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刘×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李×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通民初字第01087号原告刘×,女,1978年6月11日出生。被告李×,男,1978年7月12日出生。原告刘×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刘×、被告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认识,自由恋爱,于2001年3月8日登记结婚。双方于2002年4月2日生育女儿李XX。原告被告长期没有夫妻生活,也没有共同语言,感情已经破裂,综上,原告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辩称:原告所述不属实,我不同意离婚。我感觉我们的夫妻感情挺好的,以前也挺好的。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9年认识,自由恋爱,于2001年3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生育女儿李XX。现刘×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李×离婚。李×表示双方夫妻感情未破裂,坚持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感情靠双方共同努力来维护。刘×与李×系自主结婚,婚龄较长,且育有一女,具有一定感情基础,双方均应珍惜婚后建立起来的真挚夫妻感情。在婚后生活中,出现矛盾与隔阂,要采取正确的方式解决,要相互理解,相互尊重,加强沟通与交流,共同努力化解矛盾。刘×起诉要求离婚,但对双方感情破裂未提供充分证据,李×明确表示双方尚有感情,不同意离婚,故双方感情尚有和好可能,故刘×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暂不予支持。希望双方加强沟通,慎重处理婚姻中存在的问题,共创美满幸福生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刘×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一百四十元,由原告刘×负担(已交纳)。公告费二百六十元,由被告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张伟营人民陪审员  杨柏山人民陪审员  钟玉文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