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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耀民初字第004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扈永来诉胡怀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扈永来,胡怀义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耀民初字第00447号原告扈永来,男,汉族。被告胡怀义,男,,汉族。本院在审理扈永来诉胡怀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扈永来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其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扈永来撤回对胡怀义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扈永来承担。审判员 孙 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靖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