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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翁民初字第3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李才奇与鄄城县亿碧源节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才奇,鄄城县亿碧源节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翁民初字第3054号原告李才奇,男,1976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辽宁省北镇市。委托代理人彭广利,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鄄城县亿碧源节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法定代表人周建海,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亓化春,山东元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才奇诉被告鄄城县亿碧源节水设备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才奇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才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衣亚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