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民初字第4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毛天祥、毛国顺与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天祥,毛国顺,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412号原告毛天祥,男,汉族,1951年2月10日出生。原告毛国顺,男,汉族,1963年6月2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王淑萍,河南顺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长林,郑州市惠济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郑州市文化路北四环东南角。法定代表人杨喜军,党工委副书记。委托代理人马国杰,河南千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天祥、毛国顺与被告郑州市惠济区新城街道办事处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以原、被告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天祥、毛国顺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毛天祥、毛国顺负担。审 判 长 滑明勋代理审判员 吴琼琼代理审判员 李 森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邢素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