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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普中刑执字第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赵华庆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普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华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普中刑执字第897号罪犯赵华庆,男,1982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文盲,云南省景东县人,现在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本院于2010年11月16日作出了(2010)普中刑终字第41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赵华庆不服,提起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3月11日作出(2011)云高刑终字第10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5年(刑期自2010年1月23日起至2025年1月22日止),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11年4月19日,罪犯赵华庆送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罪犯赵华庆在服刑改造期间,因有悔改表现,本院分别于2013年8月18日、2014年8月18日分别作出(2013)普中刑执字第975号、(2014)普中刑执字第972号刑事裁定书对罪犯赵华庆减刑1年零5个月(刑期至2023年8月22日止)。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于2015年7月31日以(2015)普狱减字第897号减刑建议书,提请本院对罪犯赵华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耀武、杨晓东,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工作人员李云宏、杨莉文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赵华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华庆在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服刑改造期间,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2014年7月至2015年6月获记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云南省普洱监狱提供、经法庭查证属实的罪犯赵华庆的表扬审批表、超分记录和罪犯赵华庆个人思想总结等证据证实。另查明,罪犯赵华庆应履行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实际履行0元。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附加刑。此事实有罪犯居住地云南省景东县太忠镇花石村民委员会的证明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赵华庆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罪犯赵华庆在考核周期,获记表扬3个,可以减刑一年。罪犯赵华庆因经济困难,无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附加财产刑,可正常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华庆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2年8月2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天宏审判员  张劲松审判员  尚玉玲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