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广州侨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杰勇、郭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侨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杰勇,郭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330号原告:广州侨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法定代表人:梁新荣,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坤,该公司员工。被告:林杰勇,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郭健,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侨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杰勇、郭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侨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侨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付)。审判员 吕树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湛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