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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33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广州侨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林杰勇、郭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从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从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侨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林杰勇,郭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从法房初字第330号原告:广州侨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法定代表人:梁新荣,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坤,该公司员工。被告:林杰勇,住广州市越秀区。被告:郭健,住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侨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杰勇、郭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外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侨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广州侨宏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付)。审判员  吕树彬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湛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