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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滨民初字第013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徐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徐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澄滨民初字第01391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吴秋明,江阴市青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某甲。委托代理人周建华,江阴市城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陈某与被告徐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高山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吴秋明、被告徐某甲及其��托代理人周建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2007年3月,她与徐某甲经人介绍认识恋爱,同年11月14日举办婚礼,××××年××月××日生育儿子徐某乙,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在婚前没有很好地相互了解,婚后也没有很好地培养感情。双方性格不合,常为家庭琐事引起纠纷。特别是在2015年2月12日,她发现徐某甲在网上与一女子关系暧昧,双方为此发生纠纷。被告虽保证不再与该女子发生联系,但并没有履行诺言,同年2月17日,她又发现他们在联系,她与徐某甲就此分居至今。她回家探望儿子,发现门锁被换,徐某甲家人也动手打人,该纠纷已报警还没有处理。由于徐某甲的绝情行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维护她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1、她与徐某甲离婚;2、婚生子徐某乙随徐某甲生活,她��付抚养费;3、依法分割婚后共同财产。被告徐某甲辩称:他不同意离婚。他只在网上和别的女的进行聊天,没有见面。他希望陈某回家,他对陈某还是有很深的感情,孩子离不开妈妈,他也离不开陈某。他现在不玩游戏了,和那个女的也不联系了。经审理查明:陈某与徐某甲于2007年3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7年11月14日举办婚礼,××××年××月××日生育儿子徐某乙,××××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后因徐某甲在网上与异性聊天关系暧昧,双方产生矛盾。2015年2月陈某回娘家居住,双方分居至今。2015年5月29日,陈某起诉来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明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衡量离婚与否的标准,而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陈某与徐某甲自××××年结婚至今,夫妻感情尚可。因徐某甲在网上与异性聊天关系暧昧,夫妻感情出现裂痕,今后徐某甲在与异性接触时应当注意方式方法,不要引起夫妻间不必要的误会。只要双方都能以家庭及子女的利益为重,多交流沟通,互相体谅关怀,不断改善夫妻关系,夫妻仍有和好的希望和可能,且夫妻双方和好也有利于家庭建设和儿子的健康成长。另陈某亦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与徐某甲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陈某要求与徐某甲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陈某与徐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陈某已预交),由陈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状及副本1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帐号:11×××05)。代理审判员  高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超第1页共3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