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桂晓东与武汉辉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桂晓东,武汉辉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武东开民执字第00468号申请执行人桂晓东。被执行人武汉辉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开发区华师园北路7号。法定代表人:王能为。委托代理人:王成龙,该公司员工。关于桂晓东与武汉辉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武汉市洪山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洪劳人仲裁字第6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武汉辉博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29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海燕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