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定执民字第8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泗县支行与王金燕、马柱海担保物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执行局:顾纪章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拍卖执行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执民字第82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毛啸洪。被执行人王金燕。被执行人马柱海。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嵊泗县支行与王金燕、马柱海(2015)舟定执民字第828号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于2015年03月26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后,本院受理立案,并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执行人王金燕、马柱海名下坐落于舟山市定海区弘生世纪城南区10幢三单元105室的房屋一套。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董艳审判员顾纪章审判员孙建2015年08月18日书记员高晓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