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0472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大连东风景江模板有限公司与王庚坤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连东风景江模板有限公司,王庚坤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04720号原告:大连东风景江模板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史悦磊,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乔双鹏、张义欣,均系辽宁竞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庚坤。原告大连东风景江模板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庚坤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6月14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定作模板销售合同书》,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供应约定型号的模板。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陆续发货,实际发生货款为720600.68元,被告已付货款为530000元,尚欠货款190600.68元。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190600.68元并承担违约金57180.20元。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原告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案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现在准确的送达地址或其他联系方式,故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法定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大连东风景江模板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17元(原告已预交),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黄 伟审判员 王 伟审判员 乔元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黎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