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执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苏安贷投资有限公司、张静、褚瑞宁、张姚借款合同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张姚,张静,江苏安贷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鼓执字第14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公司南京下关支行,住南京市鼓楼区建宁路300号。负责人张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毅,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张姚,女,汉族,1989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静,女,汉族,1963年3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江苏安贷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沿江工业开发区长芦街道利民西路9-32号,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张小青,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下关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姚、张静、江苏安贷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的(2014)鼓商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63839.95元。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姚、张静、江苏安贷投资有限公司下落不明,其名下无房产,银行无存款,张姚、江苏安贷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汽车已查封,现去向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情况均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鼓商初字第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今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朱晓斌执行员 谢建良执行员 李建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钱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