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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横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红平与张晓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平,张晓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民初字第147号原告:张红平。被告:张晓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平与被告张晓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红平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红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剑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安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