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横民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张红平与张晓妹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平,张晓妹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横民初字第147号原告:张红平。被告:张晓妹。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红平与被告张晓妹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红平的申请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红平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剑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陈安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