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商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原告青岛明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正和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明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东营正和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商初字第667号原告青岛明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即墨市通济办事处阁里村。法定代表人张维芳,该公司经理。被告东营正和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保卫,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明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正和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岛明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明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青岛明扬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石艳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