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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启执字第00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施永杰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启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启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启执字第00851号移送执行部门启东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施永杰。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施永杰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的(2014)启刑二初字第00196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对被执行人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追缴被执行人未退赃款731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15年2月28日移送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金融机构、房产交易及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被执行人长期在外,其家中除基本生活必需用品外,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4)启刑二初字第00196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金 兵执行员 周 杰执行员 朱华兴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永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