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黄民初字第60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顾珊珊与刘小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珊珊,刘小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黄民初字第6077号原告顾珊珊,住青岛市黄岛区。被告刘小瑜,住所地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顾珊珊与被告刘小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刘小瑜的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向被告刘小瑜送达诉讼文书时,该地址查无此人。本院无法向被告刘小瑜送达诉讼文书。2015年8月10日本院通知原告,根据其起诉书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并告知原告7日内补充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如不能提供,应在7日内预交公告费,逾期按撤诉处理。原告在规定的期间内未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预交公告费。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刘小瑜的住所地,本院无法向被告刘小瑜送达诉讼文书。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供被告刘小瑜的准确住所,应当认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公告费,致使本院不能向被告刘小瑜送达诉讼文书以通知被告应诉,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7852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丁守兵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薛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