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民一初字第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XX堂诉蛟河市老下盘煤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堂,蛟河市老下盘煤矿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蛟民一初字第973号原告:XX堂,男,43岁。被告:蛟河市老下盘煤矿,住所:蛟河市奶子山街前窑铁北。负责人:吴美亮,男。本院在审理原告XX堂与被告蛟河市老下盘煤矿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XX堂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XX堂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堂撤回起诉。诉讼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XX堂负担。审 判 长 赵宏国人民陪审员 邓玉清人民陪审员 代喜珍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