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鹿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德源胶粘剂有限公司与柳州正气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南宁德源胶粘剂有限公司,柳州正气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鹿执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德源胶粘剂有限公司,住广西南宁高峰林场界牌分厂。法定代表人:黄宇晖,总经理。被执行人柳州正气木业有限公司,住鹿寨县鹿寨镇桥北路鹿寨县林场场部对面。法定代表人:张锋平,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鹿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广西南宁德源胶粘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柳州正气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照判决书确定的给付标的73000元已履行完毕,本案执行完毕,应裁定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5)鹿民二初字第5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恺审 判 员 覃韦波代理审判员 唐玉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卿小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