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中法知刑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张某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中法知刑终字第6号抗诉机关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张某,男,于湖北省广水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湖北省广水市。2014年6月11日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2015年5月28日被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取保候审。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包庇罪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2015)佛南法知刑初第19号刑事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缓���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宣判后,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抗诉不当,向本院撤回抗诉。本院认为,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七条、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东省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15)佛南法知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抗诉机关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温万民审 判 员 余珂珂代理审判员 吴媛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敏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