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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原民初字第205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李学农与尉喜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学农,尉喜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原民初字第2055号原告李学农,男,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宁夏固原市人,农民,住固原市原州区。被告尉喜录,男,现年40岁,汉族,大专文化,原住固原市西南新区。原告李学农诉被告尉喜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尉喜录诉称,2014年10月2日,被告尉喜录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因被告未能向原告清偿该借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清偿借款3万元及同期银行利息;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尉喜录的准确送达地址,且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本案无法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学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不予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