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317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赵艳苏与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回龙观东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艳苏,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回龙观东店
案由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13177号原告赵艳苏,女性,年龄59。委托代理人王志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艳勇,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回龙观东店,住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黄土北店村南北店时代广场。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艳苏诉被告北京物美大卖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回龙观东店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峥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