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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一初字第11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何树才诉四川东大伟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自贡东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树才,四川东大伟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自贡东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一初字第1181号原告何树才,男,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委托代理人何信建,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自贡分所)律师。被告四川东大伟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龙井街广华15组85号201/202。法定代表人王永勇,总经理。被告四川自贡东大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大安区龙井街广华15组85号。法定代表人王家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树才诉被告四川东大伟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自贡东大置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树才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树才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树才撤回对被告四川东大伟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自贡东大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为1084元,由原告何树才全额承担。审判员  涂珠科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