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宜宾民初字第27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原告宜宾市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永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宾市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永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宾民初字第2727号原告宜宾市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县柏溪镇育才路万兴花园C区C组团,组织机构代码59046732-0。法定代表人钟国胜,该公司经理。被告马永芳。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宾市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永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宜宾市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7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马永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宜宾市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自己处分诉权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宜宾市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宜宾市建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司负担。审判员  何江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邓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