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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309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翟永贵与薛苏榕、周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永贵,薛苏榕,周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虹民一(民)初字第3095号原告翟永贵,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委托代理人程若愚,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函,上海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苏榕,女,197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周萍,女,196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本院在审理翟永贵诉薛苏榕、周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因证据原因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翟永贵撤回起诉。审判员  肖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项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