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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拱执民字第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张贤勇与邵晓飞、陈志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张贤勇,邵晓飞,陈志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拱执民字第919号申请执行人张贤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王超。被申请人邵晓飞。被申请人陈志成。本院立案执行申请人张贤勇与被执行人邵晓飞、陈志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15)杭拱商初第131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曾达成和解协议,但并未实际履行。本院已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查控措施,但不具备处置条件。因被申请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拱执民字第9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郑科贵审判员  刘 琰审判员  洪 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厉素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