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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民初字第1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无锡市香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钱星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香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钱星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初字第1170-1号原告无锡市香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企业注册号3202130001110846,住所地无锡市新区梅村新泰工业配套园A-20号地块。法定代表人陈瑞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白徐芳,江苏漫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星刚。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香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与被告钱星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物业公司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物业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物业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0元,减半收取185元(此款已由物业公司预交),由物业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莉娜代理审判员  程加干人民陪审员  蔡卓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陆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