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碑民初字第0138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福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金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碑民初字第01388号原告:西安福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周佩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仝贵军,该公司员工,住该公司。被告:刘金荣,男,194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原告西安福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刘金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福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仝贵军及被告刘金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0年12月原告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公司进入咸宁西路30号陕西省质检小区,并于2011年4月13日与被告刘金荣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为被告提供物业服务,向被告收取无业、电梯、卫生等相关费用,自2014年1月之后,被告不再继续缴纳,经多次索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请求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物业费1674,电梯费911.5元,卫生费90元,水费815.1元,滞纳金1524.9元,合计5015.5元。被告刘金荣辩称,我代表小区业主维权代表的主任,我们声明本人和广大业主并不是恶意拖欠,我们要求原告公司退出小区后将原先所涉及费用多退少补,尤其是关系到全体业主的集体收入,例如电梯费。我们只是要求将多收款项退还业主。我们是在业主委员会批准下提起的维权主张,(2015)碑民初字第01175号判决书。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1日西安福润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是前期开发商前期选定的物业公司进驻小区。2011年4月13日与被告刘金荣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在第16条第一项约定了物业服务费的收取标准,0.9元每平方米,交付方式为按月或按季度。从二层开始,每月每平方米为0.2元,每增加一层加1分钱。被告刘金荣在31层故每月每平米电梯费为0.49元,其住房面积为125.78平方米。但是该房屋没有办房产证,依据西安市房屋测量成果报告上记载的面积,是与售楼面积是有0.7平方米的差距。卫生费计算依据合同中第16条约定每月每户6元。水费计算每吨水3.3元。滞纳金计算依据第九章第三十三条约定逾期之日起按欠款总额千分之五起计算。被告刘金荣对收费标准有异议,应为房屋面积与房屋合同不一样,第一次收费时按124平方米收取,第二次收费按124.7平方米收取。刘金荣2013年11月份预交的2013年度到2014年度的的暖气费共计2918.1元。实际用暖气费2110.6元,在原告的账上还剩807.5元。被告刘金荣认为2014年元月一日开始到2014年10月31日产生的物业费、电梯费、卫生费三项一共是1783.6元,而原告认为刘金荣所产生的物业费、电梯费、卫生费三项一共是1808元。2014年10月27日与新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原告对碑林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1175号判决上诉到中院,现在中院还没有开庭审理。上述事实,有碑林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1175号判决、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招待所(即被告的住所地)2014年10月30日告知函。通知原告于2014年10月30日停止前期物业工作进行结算,法院提交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住宅小区和西安鑫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2014年11月1日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和庭审笔录附卷佐证。庭审笔录附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刘金荣从2014年元月一日开始到2014年10月31日产生的物业费、电梯费、卫生费三项一共是1783.6元。原告请求的各项费用的计算和原告的物业合同的履行期限有着直接的关系,合同的截止期限不能确定,原告所主张的各项费用就不能确定,被告主张原告的合同履行期限的截止日为2014年10月27日,并向法院提供了2015碑林初字01175号判决书予以证明,法院可以将原告的主张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处理,第一个阶段为双方没有争议的期间即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10月27日。第二个阶段为双方有争议的2014年10月27日至2015年3月31日。第二个阶段期间原告是否应当收取被告相关费用有待于其物业合同截止期限的确认,确认后可另案请求处理。如果原告坚持两个阶段一并处理,本法庭认为不具备条件。关于碑林法院(2015)碑民初字第01175号判决上诉案,双方注意在中院诉讼中要解决的问题是原告的物业合同履行的截止日期。因为原告在第01175号案中的诉讼请求是:因聘用了新的物业公司,多次要求福润公司退出该小区未果请求判令其退出小区,移交相关资料。然后被告在答辩中称:聘用新的物业公司程序不合法,至今未与其签订解除物业的合同。作为法院的判决结果,是要求福润公司退出该小区,作为法院,应当在处理过程中,应当说明你们合同的终止日期,否则让人理解为退出小区日期就是解除合同日期。据此,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磊审 判 员 李 杜人民陪审员 郑俊仙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