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江商初字第6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陶泽键、何如珍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陶泽键,何如珍,周晓峰,陈斐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661号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城星路59号东杭大厦第101室、第14-16、18-22层。负责人陈希林,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秋林、罗珺,员工。被告陶泽键。被告何如珍。被告周晓峰。被告陈斐飞。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被告陶泽键、何如珍、周晓峰、陈斐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2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基于与被告签订的《个人创业(经营性)借款合同》【(2013)浙稠借字第1888501000702543号】、《最高额保证合同》【(2013)浙稠最保字第1888510000702543号】起诉,要求���令:一、陶泽键、何如珍归还借款200万元。二、陶泽键、何如珍支付利息8709.43元、复利1246.32元、罚息286200元(暂计算至2015年2月16日,请求按年利率16.2%计算复利、罚息至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以上暂合计2296155.75元。三、周晓峰、陈斐飞对以上各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及公告费、保全费等由被告负担。各被告未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贷款事实如下:借款人:陶泽键、何如珍。贷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贷款期限:2013年4月9日至2014年4月4日。合同执行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上浮80%确定,执行年利率10.8%,每个公历年的第一天为利率调整日,随基准利率调整,分段计息。逾期利率标准: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还款情况:到期还本按月付息,每月20日为结息日,21日为付息日,2014年3月20日前的利息已付清,后于2014年4月4日还290.57元。担保情况:周晓峰、陈斐飞为本案贷款提供连带最高额保证,最高债权本金限额为200万元,保证范围包括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本院认为,双方金融借款合同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款人应当归还贷款本息,担保人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陶泽键、何如珍归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款本金人民币200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陶泽键、何如珍支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利息人民币8709.43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陶泽键、何如珍支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复利人民币1246.32元(暂算至2015年2月16日,此后以未还利息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陶泽键、何如珍支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逾期利息人民币286200元(暂算至2015年2月16日,此后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五、被告周晓峰、陈斐飞对上述第一至四项债务承担连���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169元,由被告陶泽键、何如珍、周晓峰、陈斐飞负担;公告费人民币650元,由被告陶泽键、何如珍、周晓峰、陈斐飞负担。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169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开户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许钟军代理审判员 黄 亮人民陪审员 徐雅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乐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