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江利军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渝五中法刑执字第4199号罪犯江利军,现在重庆市九龙监狱服刑。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9日作出(2012)江法刑初字第000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江利军犯制造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0元,对其犯罪所得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1月22日交付执行机关执行。刑期自2011年6月21日至2016年6月20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于2015年8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九龙监狱以罪犯江利军能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认真学习,劳动改造较好,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江利军,在服刑期间,获记功二次。该事实有重庆市九龙监狱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江利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记功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江利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学文审 判 员  李 庆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霁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