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邗民诉保字第010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8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刘志林与芦勇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某某,芦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邗民诉保字第0105号申请人刘某某。被申请人芦某。申请人刘某某因与被申请人芦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苏K×××××号轿车,保全价值为5万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芦某所有的苏K×××××号轿车,保全价值为5万元。诉前保全费520元,由申请人预交。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宽永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八日书记员 戴 蓉